为提高四川省绵阳市石灰岩矿开发利用规模,提升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的通知》(绵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纳入布局调整和新设的石灰岩矿山,全部建成大型矿山,即年生产规模大于等于100万吨,矿山投产后须按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建成绿色矿山。
《通知》中指出:
拟建石灰岩矿须符合绵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储量和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大型以上:储量规模不低于8000万吨,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其中纳入《绵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的区块和纳入整合的除外,因为规划编制在先,规划区块中(包括整合区块)有达不到大型储量标准的区块)。
为了方便采矿权竞得者尽快进场施工,在采矿权出让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先依法做好拟设采矿范围内土地使用、林地使用、征地拆迁等的衔接,所需费用列入出让成本。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布局的矿山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纳入新设采矿权成本(调整布局,就是关闭一批“规模小储量小布局乱”的矿山,新设一批“储量大规模大布局合理”的矿山,期间需要大幅减少采矿权数量)。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将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的参考依据,并综合市场等因素确定拍卖起价,但出让起价不得低于基准价和评估价(二者就高确定)。
《通知》中强调:
矿山开采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新建石灰岩矿山须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在投产后尽快建成绿色矿山。
储量标准为大型的矿山地质工作程度必须达到勘探,中型的达到必须详查。严明出让纪律,采矿权出让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
全文如下: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的通知
绵府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石灰岩矿开发利用规模,提升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绵阳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石灰岩采矿权出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规范石灰岩采矿权出让。
(二)发展目标。纳入布局调整和新设的石灰岩矿山出让后全部建成大型矿山,矿山投产后建成绿色矿山,实现资源绿色开发利用。
二、做好出让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石灰岩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做好做实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一)出让条件。1.符合绵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2.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向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高附加值高质量方向发展,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3.拟新建石灰岩矿储量规模不低于8000万吨,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已纳入《绵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优化布局和整合矿山的除外)。
(二)出让资料。对拟出让的石灰岩采矿权,县级政府必须组织完成如下工作:野外实地核查、采矿权范围核定、编制地质报告、采矿权价值评估、拟定出让建议方案等。
矿业权出让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在县级政府指导下,建立实地踏勘制度,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选址,编制矿业权出让论证报告,论证报告需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批程序。县级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新设采矿权,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让。
(四)“净矿”出让。在采矿权出让前,所在地县级政府应依法依规做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征地拆迁等的衔接,所需费用列入出让成本;对调整布局的矿山,由县级政府组织矿山资产价值评估,经客观公允评估后纳入新设采矿权成本,县级政府需与原采矿权人协商达成协议。
因调整布局被关闭的矿山在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后,方能出让调整新设的采矿权。
出让成本必须在出让时一并向社会公告,采矿权竞得人将成本缴入县级财政。
(五)出让起价。县(市、区)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出让起价参考依据。出让起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和基准价。
三、规范交易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序推动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交易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性出让。石灰岩采矿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受让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
(二)集中交易。严格实行采矿权集中交易制度。新出让石灰岩采矿权一律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出让公告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合同管理。出让合同应明确开采矿种、范围、期限、规模、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以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相关事宜。
四、加强生态保护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既要立足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也要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作积极贡献。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
(二)科学有序出让矿权。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矿权人开采前,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
(三)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为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新建石灰岩矿山企业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8年第18号)等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完成绿色矿山建设,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须整改至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加强对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将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级政府出资查明资源储量,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山应达到勘探、中型达到详查后按程序出让采矿权。
(二)规范工作流程。采矿权出让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采矿权出让,优化审批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矿权监管。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严格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采矿权、违规出让采矿权,对采矿权评估弄虚作假,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