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砂石协会了解,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 到2025年,全区矿石年开采量预期达10亿吨以上,其中建筑用砂石年开采矿石量预期达到6.8亿吨。采矿权总数预计不超过2600个,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60个以内。砂石矿山由2015年的1437座缩减至2020年底的682座。广西地区砂石供给的重要目标之一是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对广西及广东的砂石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
★ 加强海砂等自治区急需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加强北部湾地区海砂资源勘查。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砂石资源勘查,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砂石需求。
★建筑用砂石矿山实行设区市、市辖城区100万吨/年、其它地区50万吨/年(个别地区经批准后可降至20万吨/年)等差别化的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条件。2025 年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建筑用砂石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 75%。2022年起全区砂石土类矿产实行“净矿”出让
★ 重点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来宾、 崇左等地区的主要江河和运输通道设置砂石集中开采区,有序推进沿海三市海砂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机制砂石,鼓励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机制砂。
《规划》中涉及砂石行业相关内容如下:
《规划》指出,全区矿山总数由2015年的3789座减少到2020年底的2166座,同比减少42.83%,其中砂石矿山由2015年的1437座缩减至2020年底的682座,同比减少52.54%;大中型矿山比例2020年底达39.84%,较 2015年提高31.04个百分点;矿石开采量达到 5.41亿吨,比规划基期增长111%。
绿色矿业发展步伐加快。累计建成绿色矿山 407 座,开发了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实现矿山生态修复“一张图”全方位监管;投入资金 13.63 亿元,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 4114.62 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面积 1723.63 公顷;
矿产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标、拍卖、 挂牌有偿取得制度,试点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了各类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探索实行分期缴纳制度,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砂石土类矿山“四合一”方案编制,压缩审批前置要件,降低企业成本。
《规划》明确,全区矿石年开采量预期达10亿吨以上,矿业及相关能源与原材料加工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8400亿元,其中采选业达500亿元。采矿权总数预计不超过2600个,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控制在2050个以内(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60个以内);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达60%以上。
全面实行绿色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20处。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应建矿山全部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按时建成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有效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绿色生产全面实施,绿色生11产技术全面应用,尾矿、废石实现有效综合利用,绿色安全智能高效生产有序推进,绿色矿业全面发展。
《规划》强调,加强重点区域勘查,以战略性矿产、优势矿产、产业发展急需矿产为重点,划定40个重点勘查区,作为重点任务部署、 大项目安排、各类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 成多渠道投入的勘查机制,加快实现找矿突破,发现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
加大急需矿产勘查,加强海砂等自治区急需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加强北部湾地区海砂资源勘查。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砂石资源勘查,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砂石需求。
✦ 北部湾外向型资源加工区:加强海洋地质矿产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适度出让海砂矿业权,规范航道疏浚海砂利用,引导企业开发海工水泥,为海洋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 贺州—来宾碳酸钙特色发展区:推动现有碳酸钙产业布局优化整合,形成科学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碳酸钙产业发展格局。
✦ 桂北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区:推动桂林市、柳州市露天矿山规模化、规范化、基地化建设,逐步减少露天采石场数量,避免矿业开发破坏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 西江千里矿业集聚发展带:充分发挥梧州、玉林、贵港、南宁等沿西江各市县承东启西和通往粤港澳优势,综合开发非金属等矿产。依托西江黄金水道,引导建材等资源型产业沿江集中布局发展,沿西江合理布局若干大型砂石加工基地,把本区建设为全区重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基地,为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提供资源支撑。
《规划》提出,将建设国家规划矿区。落实国家规划矿区战略部署,开展梧州岑溪糯垌稀土矿等4个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开发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采矿权指标优先向区内配置,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将本区作为资源合理利用的重点监管区域,打造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规划》要求,重点划定市级委托本级出让登记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24产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依据采矿权规划控制数量、资源储量条件、产业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需求等要素,优先选择孤峰、废弃矿山、整合矿山,结合产业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园区建设等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集中开采区、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产资源集中开采、规模开采。
合理适度开发矿产资源,加大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建筑用砂石矿产管控力度。到2025年,采矿权总数预期达到2600个(其中自治区预留150 个),露天开采非金属采矿权数量控制在2050个以内(自治区预留75个),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控制在960个以内(自治区预留23个)。各市要在严格控制露天开采非金属、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不突破本市控制数的前提下,用好采矿权增量指标,盘活采矿权存量指标,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治区预留露天开采非金属、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指标实行调剂与奖励,对重大资源开发、 重大基础设施配套资源保障、助推乡村振兴等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调剂支持,对规划实施好、矿业秩序优、绿色矿山建设和“净矿” 出让成效显著的市实施指标奖励。
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最低设计开采规模标准,现有矿山依法延续时原则上应达到矿山最低设计开采规模。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建筑用砂石矿山实行设区市、市辖城区100万吨/年、其它地区50万吨/年(个别地区经批准后可降至20万吨/年)等差别化的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条件。积极推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大幅减少小型砂石矿山数量,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规模结构,2025 年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露采非金属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 70%,建筑用砂石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 75%。
全面实行矿业权公开竞争性出让, 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配置资源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矿业权。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强化服务、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2021 年完成“净矿”出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并制定完善“净矿”出让制度,2022年起全区砂石土类矿产实行“净矿”出让。
《规划》强调,规范砂石资源规模化开发。坚持“分区管控、区域联动、规范开采”。实行差异化分区开采管控,桂林、柳州北部以及其他生态功能极重要和极敏感脆弱地区不再新增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指标,在不突破现有采矿权数量指标的情况下,对新设建筑用砂 石矿山实行“减一增一”。重点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来宾、 崇左等地区的主要江河和运输通道设置砂石集中开采区,引导其他地区合理布局服务当地的砂石加工基地或集散中心。探索建立砂石资源整山开发与生态修复、土地开发的联动机制,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再利用。统筹考虑、一体化规划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探索“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开发模式。建立砂石矿山开采和生态修复标准,推进砂石矿山标准42化建设;健全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有序推进沿海三市海砂开 发利用。大力发展机制砂石,鼓励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机制砂。到2025 年,全区建筑用砂石年开采矿石量预期达到 6.80亿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