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重要矿产的供应保障体系更趋完善,勘查开发区域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基本形成绿色勘查开发新格局。
《规划》提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能力显著提升。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审批下放。
《规划》明确,矿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审批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更加精细,资源家底更加清楚。积极探索砂石“净矿”出让,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趋合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规划》强调,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管理。盟市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区域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对无法划定集中开采区且需要对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安排的盟市、旗县(市、区),也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布局。
《规划》指出,盟市要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对所辖旗县(市、区)进行指标分解,采矿权投放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量。着力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模和水平,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减少;通过提高新建矿山准入规模,严控新建矿山数量。
《规划》还要求: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强化黄河流域、乌海及周边等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强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严格监管,督促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显著。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多种资源的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率先建设数字化矿山。
1.规范绿色矿山建设。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扶持、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
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各盟市依据矿山环境现状,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